一、抽检基本情况
2022年3月15日,我局收到检验报告(№:2022-03SP020208),抽样单编号GC22000000650830119,被抽检单位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春城购物中心,被抽检样品鸿润泰椒(辣椒),经抽样检验,倍硫磷项目不合格。
二、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。
经查,当事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规定,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,参照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(试行)》第九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,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危害等因素,遵循包容审慎原则,本机关于2022年7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,下达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》(长市监绿不处〔2022〕22号)。
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
2022年7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