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,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。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。期限:报告书项目为5天,报告表项目为2天
听证权利告知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。
公示日期:2024年8月16日-8月19日
联系电话(传真):0431-89625035 (行政审批)
通讯地址: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
项目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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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地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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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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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影响评价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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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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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泰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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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新十一路北建五街东(白树山)2#厂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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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泰宇新材料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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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顺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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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项目位于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新十一路北建五街东(白树山)2#厂房,年产改性塑料颗粒5000t/a、塑料零件1000t/a(塑料零件根据订单需求生产规格不统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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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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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废水
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;生活污水经园区管网排入西新污水处理厂。
(2)废气
本项目熔融挤出废气、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(共用1套设备),经15m高排气筒排放,要求满足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2-2015)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;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,要求满足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2-2015)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;非甲烷总烃厂房外无组织排放浓度,要求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。
(3)噪声
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,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,可使噪声排放满足(GB12348-2008)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)》中3类标准限值。
(4)固体废物
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;改性塑料颗粒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;塑料零件生产过程不合格品统一收集定期外售;危险废物:废活性炭、废机油等按危废标准暂存,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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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该环境影响报告书、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。